(2017)川142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生于1992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高中文化��兴鑫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员工,住仁寿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眉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孝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年初,被告人蔡某通过手机微信软件添加了微信名“A8文玩俏女郎”为好友,2016年2月1日蔡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以1260元的价格从“A8文玩俏女郎”处购买疑似象牙珠链一串和疑似象牙佛牌一件,后由刘某将蔡某购买的疑似象牙物品通过快递邮寄给蔡某。2.2016年4月9日,被告人蔡某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从网上以750元的价格购买疑似象牙佛头制品一件。经鉴定,送检的疑似象牙佛牌和疑似象牙佛头为象牙制品,重0.062Kg,价值人民币2583元,送检的疑似象牙珠链不能确定其具体种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传唤、取保候审文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蔡某通过顺丰邮寄情况、“A8徐某2”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物证鉴定材料、电子数据检查鉴定报告、证人虞某的证言、同案刘某的供述、被告人蔡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人蔡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对蔡某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维人民陪审员 陈兆明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莉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