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田茂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茂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22号罪犯田茂真,男,1984年6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茂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田茂真退赔人民币127535元,返还各被害人,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田茂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其中之前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田茂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茂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田茂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茂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30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