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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坤宝、仲文丽、杨晓兵、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宝坤,仲文丽,杨晓兵,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栋,男,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邵宝坤,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仲文丽,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杨晓兵,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代表人李靖,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邵坤宝、仲文丽、杨晓兵、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彭玉波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