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付根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付根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付根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小师傅门业业主。本院的(2017)鄂1202行审复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根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根深的银行存款167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