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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发斌与被执行人夏祖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斌,夏祖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张发斌。被执行人:夏祖臣。张发斌与夏祖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7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