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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章海、胡朝辉等与贵州剑河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海,胡朝辉,龙定扬,贵州剑河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269号原告:杨章海,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现住剑河县。原告:胡朝辉,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现住剑河县。原告:龙定扬,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现住剑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宣,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水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该村。被告:贵州剑河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剑河县革东镇雅园小区*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金其刚,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章海、胡朝辉、龙定扬诉被告贵州剑河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章海、胡朝辉、龙定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