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红英与段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兵,刘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兵,阳新县图书馆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林生,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英,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兵因与被上诉人刘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段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刘红英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仅仅提供了俩人之间的银行往来对账单,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实际上刘红英转账至其在广发银行开设的信用卡内的现金是由其本人给付,刘红英起诉系“虚假诉讼”,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刘红英辩称,段兵未举出证据证明借款是其给付,如段兵有能力可自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无需借用工商银行银行账户转账还款。刘红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段兵偿还借款38973元。一审判决认定:刘红英、段兵系恋人关系,段兵因其广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而被银行追索债务,遂要求刘红英向其提供借款以偿还广发银行的借款。2016年5月3日、5月5日,刘红英从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上两次转账27736元和11237元计38973元给段兵广发银行卡上。因当时双方系恋人关系,段兵并未向刘红英出具借据。2016年5月10日左右,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刘红英要求段兵还款被拒,遂诉至法院,要求段兵偿还借款38973元。一审判决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段兵从刘红英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红英要求段兵偿还借款38973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段兵辩称刘红英卡对卡向其转账的两笔款项系其将现金给付刘红英,通过刘红英账户转账还款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故对段兵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刘红英要求段兵偿还借款38973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段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红英借款38973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段兵为证明其上诉理由,提供证人证言两份,并申请证人康某、曾祥菊作证。被上诉人刘红英为证明其辩称理由,提供了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公证书和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新证据,故均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6年5月3日和5月5日,刘红英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以转账方式两次为段兵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共计38973元。刘红英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曾通过短信向段兵催讨该笔欠款,段兵虽拒绝还款但对该笔款项是债务关系的事实并未否认。段兵在诉讼期间主张由于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只能通过工行卡转账,其只好借用刘红英的工行卡还款,该诉争款项实际是其本人交付给刘红英,该理由明显与银行相关制度不符,且无充分证据证实款项实际交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段兵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由段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 建审 判 员  汪飞林审 判 员  聂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昊书 记 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