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加顺与被执行人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顺,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加顺,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X,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波,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2,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陈加顺与被执行人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万元及利息。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省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企业开办登记信息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2017年5月1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尚未回复该院执行情况,故本案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