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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爱家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爱家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68号原告:天津市爱家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头镇胡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96464P。法定代表人牛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瓜秩,天津市爱家汇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A座-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03206968。法定代表人黄兴隆。原告天津市爱家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初,原、被告签订《2015年A级主材供应商进场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保证在2015年销售原告瓷砖100万元,原告缴纳进场费10万元,实际缴纳5万元。如未完成按比例返还进场费,双方货款结算方式采取按月结算形式,即每月15日前完成对账,30日前结账,合同签订后,原告的瓷砖销量远达不到合同约定。2016年1月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付货款140970.6元,被告于2016年7月支付20000元,余款未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货款120970.6元;2、被告返还进场费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15年A级主材供应商进场协议》、《主材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主材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如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甲方为本案被告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