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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大江中小企业创盈发展基金与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大江中小企业创盈发展基金,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785号原告:铜陵大江中小企业创盈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五路西段***号综合楼。负责人:高蕾,该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PCB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景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铜陵大江中小企业创盈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与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天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展基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天科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发展基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发展基金与远天科技及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以下简称狮子山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狮分(支)行委贷字第199011509291000001号的《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远天科技偿还发展基金贷款本金500万元;2.远天科技按年利率8.1%的标准支付发展基金2017年3月20日以前的利息100125元;3.远天科技从逾期之日即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8.1%的1.5倍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远天科技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0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8日,发展基金与狮子山支行、远天科技签订《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发展基金委托狮子山支行向远天科技发放贷款500万元,期限3年,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1%,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第20日。远天科技应当在每个结息日向发展基金支付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合同签订后,发展基金于次日委托狮子山支行发放了贷款。借款后,远天科技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展基金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0日,尚欠发展基金利息100125元。远天科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8日,发展基金与狮子山支行、远天科技签订《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狮分(支)行委贷字第199011509291000001号),约定:为了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委托人(发展基金)将自有资金委托受托人(狮子山支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远天科技)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贷款年利率为8.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将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于2018年9月28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款凭证(借据),由受托人在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提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不垫付资金;借款人承诺在每次还款付息日保证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并承担资金不足、不能如期还本付息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合同同时约定: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在征得委托人(或可依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催收本息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该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远天科技于次日向狮子山支行提交了借款凭证,载明:贷款实际发放日为2015年9月29日,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29日;贷款基准利率为月6.75‰,逾期利率为月10.125‰;结息方式为:按季,每季末月20日。当日,狮子山支行根据发展基金的委托,向远天科技发放了贷款,贷款凭证载明:正常利率为6.75,逾期利率为10.125,结息周期为4-每季20日结。借款后,远天科技没有完全依据双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发展基金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0日,尚欠发展基金利息100125元。依据双方约定,上述利息应于2017年3月20日前付清,但远天科技至今未能支付。2017年3月21日,发展基金与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发展基金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费102000元。2017年4月17日,发展基金向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交纳了律师代理费102000元。本院认为:发展基金与狮子山支行、远天科技签订的《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委托人,发展基金依据合同约定,委托狮子山支行发放了贷款,作为借款人,远天科技未能完全依据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发展基金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发展基金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选择权,要求远天科技继续支付到期利息,或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发展基金在本案中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远天科技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远天科技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发展基金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其要求远天科技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8.1%的1.5倍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发展基金与狮子山支行、远天科技签订的《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该合同虽对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未作明确约定,但本案确系远天科技的违约行为所致,发展基金确因本案产生了代理费损失,其要求远天科技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的费用标准也未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远天科技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发展基金的诉讼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铜陵大江中小企业创盈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及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狮分(支)行委贷字第199011509291000001号的《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二、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大江中小企业创盈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3月20日以前拖欠的利息数额为100125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标准计付);三、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铜陵大江中小企业创盈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实现债权费用10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215元,减半收取计24108元,由被告远天科技(铜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