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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与胥林祥、王婉、张红会、周海彬、张红伟、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胥林祥,王婉,张红会,周海彬,张红伟,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张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胥林祥,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婉,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红会,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周海彬,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红伟,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莉,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胥林祥、王婉、张红会、周海彬、张红伟、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六被执行人无理由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胥林祥、王婉、张红会、周海彬、张红伟、王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除冻结六被执行人十一个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外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伟谈话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2547元、执行费83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