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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发明、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发明,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发明,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972586-6。法定代表人吴家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发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发明人民币4544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8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他案已查封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霞美镇山美工业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待本院他案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