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承阳与刘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阳,刘经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80号原告:周承阳,城镇居民。被告:刘经文,城镇居民。周承阳与刘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承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周承阳负担。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