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选利、孙选堂诉被告王晓艳、高云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选利,孙选堂,王晓艳,高云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161号原告孙选利,男。原告孙选堂,男。被告王晓艳,女。被告高云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选利、孙选堂诉被告王晓艳、高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选利、孙选堂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选利、孙选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