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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桂民与张湘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民,张湘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694号原告:刘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艳,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湘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6号报业大厦。原告刘桂民与被告张湘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刘桂民负担。审判员  张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