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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X号。法定代表人:陆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玫,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特,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X号。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X号主楼X号。法定代表人:初志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初铭波,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被执行人:季美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被执行人:初志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被执行人:李娜,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被执行人:赵晓东,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蓬莱市刘家沟镇圩里村X号。被执行人:张承君,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蓬莱市潮水镇潮水一村X号。被执行人:初乃柱,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山后初家村X号。被执行人:李朋环,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山后初家村X号。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志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银行存款3112407.1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烟台嘉利海参苗种培育有限公司、初铭波、季美玲、初志涛、李娜、赵晓东、张承君、初乃柱、李朋环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