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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古志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志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志捷,男,1994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志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代理检察院荆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志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古志捷酒后驾驶牌号豫H×××××黄色“本田”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农信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源国际新城小区对面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古志捷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为244.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古志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邢某、张某的证言、呼吸仪血液酒精检测记录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查获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志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古志捷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古志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志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