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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新、王文娟,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许新、王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苏Axx**公交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雨花西路路口时,遇被害人李某1由西向东通过该路口。被告人王某疏于观察,导致车辆右前方撞到被害人李某1,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1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韩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户籍材料、���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户籍材料、户口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交车基站位置、保险单,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红灯配时、监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