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薜喜林与刘占义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薜喜林,刘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薜喜林,男,53岁。被申请执行人:刘占义,男,5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薜喜林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占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占义于2017年5月22日自动履行了给付7075.00元义务。至此,(2015)友民初字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