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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岳年、王隆琦等与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岳年,王隆琦,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4102号原告:肖岳年,男,,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王隆琦,女,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峻宇,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版纳乐园*幢***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元,职务总经理。原告肖岳年、王隆琦与被告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肖岳年、王隆琦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岳年、王隆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岳年、王隆琦撤诉。案件受理费6805元,减半收取计3402元,由原告肖岳年、王隆琦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德明人民陪审员  宋泽芬人民陪审员  刀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匡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