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夏吉民申请程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13号夏吉民: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程文明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以及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程文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已设立抵押)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止;二、2017年5月2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程文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三、2017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在工商局冻结了被告程文明:1、在湖南金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140万元;2、在湖南中欧置业有限公司股权20万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四、2017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程文明在湖南中欧置业有限公司20万元股份的分红收益款(未决算),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五、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原告提供担保的与案外人刘海云共同共有的位于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