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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宇晗与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宇晗,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宇晗,男,199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邮寄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湖光小区34号楼3单元二层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谷文惠,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赵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雷,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周天文,该区区长。出庭应诉负责人苏国东,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孟滨,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宇晗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1行初3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宇晗以被上诉人已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宇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宇晗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宇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贵明审 判 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