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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王小勇、被告张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小勇,张武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4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小勇,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武,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王小勇、被告张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勇、张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456.5元。审 判 长  王卓雅审 判 员  申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华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