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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志启与福兴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启,福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564号原告:李志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古邵镇福兴庄村,机构代码:72328095-8。法定代表人:孙中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军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友。原告李志启与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军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支付待岗生活费2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待岗生活费12000元(从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1000元/月)。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8年被招到被告处从事电工工作至2007年3月份,之后,多次与被告发生诉讼,从第一个判决到2011年的最后一个判决均确认了原告是被告的待岗工人,但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也未向原告发放生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福兴集团辩称,1、我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不论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原告不符合法律上待岗工人的认定,被答辩人要求的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其应返还我们支付的28311.2元解除劳动关系待遇;3、原告已对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过诉讼,后又申请撤诉,该院已给原告送达撤诉裁定,撤诉裁定书已经生效,法律规定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生效期限为15天,原告撤诉即发生法律效力;4、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告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证如下:1、(2007)峄民初字第558号、(2008)枣民一终字第86号、(2011)枣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待岗工人;2、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该案经仲裁委仲裁;3、(2017)鲁0404民初24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2017)鲁0404民初243号一案立案时间是在十五日内立案(2017年2月15日)。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证实枣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撤诉又起诉既超过诉讼时效,也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被告举证如下:1、中院卷宗一组(收据、申请书、委托书、申请表、证明、笔录),证明原告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系其岳父代办,枣庄中院未认定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2、李志启上班的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未按被告规定时间上班,解除与其劳动关系;3、仲裁申请书一份,证明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有异议,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非原告所写,章非原告私章;证据2有异议,是被告事后补的;证据3有异议,鲁高法297号文规定对有时效的可以要求。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对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书不服,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属于《最高法准予撤诉后仲裁裁决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二是如原告此次起诉未丧失诉权,其要求的待岗生活费应否得到支持。2017年2月8日,原告李志启以福兴集团为被申请人向枣庄市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福兴集团支付其待岗期间的生活费50400元。该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启(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峄劳人仲案字(2017)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李志启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并载明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李志启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志启不服该仲裁委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提起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裁定准许李志启撤回起诉。现原告李志启就上述仲裁请求再次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待岗生活费,实质上还是原告李志启基于与福兴集团之间存在过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法准予撤诉后仲裁裁决何时生效的解释,枣庄市峄城区仲裁机构对上述纠纷进行了处理,并且李志启诉讼中又撤回起诉,导致峄劳人仲案字(2017)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7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故现原告李志启再次起诉提出请求福兴集团支付其上述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