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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晓春、万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晓春,万利华,柴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戴晓春,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万利华,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柴小琴,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晓春与被执行人万利华、柴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柴小琴有房产一套,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待另案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00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