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乔建华、雷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建华,雷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70号申请人乔建华。被申请人雷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乔建华与被申请人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雷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号房产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乔建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雷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号房产套,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