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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乔建华、雷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建华,雷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70号申请人乔建华。被申请人雷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乔建华与被申请人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雷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号房产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乔建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雷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号房产套,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