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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坤与临沂众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临沂众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94号原告:李坤,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强,沂南县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临沂众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沂蒙商城东沿街72—30号。法定代表人:石少田,经理。原告李坤与被告临沂众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押金、办证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5226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3日,被告以出国劳务的名义收取原告押金及办理证件费用每人16000元,并签订了一至两年的劳务合同,所有的护照及签证都是被告办理的,并且都是英文原告都是老百姓根本不认识。到2016年3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出国去斯里兰卡,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出国到斯里兰卡,可是原告到了斯里兰卡通过已经在那里的工人得知,被告给原告办理的是旅游签证,根本不是工作签证,原告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所以在签证到期前回国。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纠纷中,本案被告临沂众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善辉人民陪审员  李祥恒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 真书 记 员  赵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