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兵诉被告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兵,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1059号原告:陈小兵,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紫金西街**号*号楼*户。被告: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营二期6号楼3单元502户。法定代表人:孙海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兵诉被告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小兵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小兵负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