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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隆盛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文菊、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文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海兴花园。法定代表人周卫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林,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文菊,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西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董事长。上诉人隆盛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文菊、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