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敏、张明燕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敏,张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敏,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燕,女,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蔡敏因与被上诉人张明燕相邻通风、采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蔡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蔡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任建毅审 判 员 罗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禹 欣书 记 员 冯迅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