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光跃与被申请人周建群、杨志冶、杨志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光跃,周建群,杨志冶,杨志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光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社区**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社区**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志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社区XX商贸城XX区**栋**号**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志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社区XX商贸城XX区**栋**号**楼。再审申请人杨光跃与被申请人周建群、杨志冶、杨志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湘01民终63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光跃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光跃申请再审称:被拆迁房屋是他和周建群的共同财产,所以安置房屋也是他和周建群共有房屋,他有50%的份额,且根据分户安置原则,应该安排一人伴一个子或女安置在一栋房屋,故原审仅判决杨光跃享有安置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周建群提交意见称:安置房是她个人接受国家安置政策的待遇,不应该分配给其他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杨光跃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光跃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应有的份额错误,没有安排他和儿子或女儿共有一套房屋错误。经查,本案争议涉及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C地块10栋3、4号房屋均系自拆自建安置房屋,占地面积分别为75、65平方米,虽然原被拆迁房屋系杨光跃及其前妻周建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二人于2015年8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现有安置房屋的建房指标系根据安置对象的人口数而不是原有房屋的价值确定的,因杨光跃与周建群共同生育的儿子杨志治、女儿杨志仁亦系自拆自建的安置对象,所以当然也是该安置房屋的共有人,亦应分得一定的份额。虽然杨光跃与周建群在自拆自建拆迁过程中付出较多,可以适当分得较多份额的房屋,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杨光跃明确自愿地表示“愿意对65平方米房屋(即4号房屋)与女儿杨志仁各占50%的份额”,现原一、二审判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10区10栋4号房屋第二、五层及第一层的一半归杨光跃所有”,已经尊重杨光跃的意愿,于法有据。至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10区10栋4号房屋其他部分应归谁所有的问题,虽然杨光跃和周建群曾多次表示分别带女儿或儿子立户,但该问题既涉及到该安置房屋如何办理登记的问题,也涉及到权利人杨志冶、杨志仁共有份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现杨志冶、杨志仁作为被告并未主张权利,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光跃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光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孟庚秋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