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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覃裕星,张才廷,广西华锐投资有限公司,陆能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被执行人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功科。被执行人覃裕星,男,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张才廷,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华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17楼1712号房。法定代表人陆能大。被执行人陆能大,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申请执行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覃裕星、张才廷、广西华锐投资有限公司、陆能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107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申请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申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或被查控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苏 懿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