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海亚、章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亚,章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亚,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章国成,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海亚与被执行人章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国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亚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要求被执行人章国成支付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执行费8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国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章国成尚应支付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执行费84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章国成名下有车牌为浙B×××××的车辆已被查封布控,但车辆下落不明无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姚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