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益阳胜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胜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保31号申请人益阳胜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任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益阳胜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益阳胜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化县支行账户43001554067052505998上的资金(资金以526000元为限),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HQ6291、HR6378、HL6578小型汽车三辆。在执行过程中,该裁定确定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财产已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