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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凤智、王庆发等与王某2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凤智,王庆发,王某2,王某1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85号原告:谢凤智,女,1949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发,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某1,女,201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母亲),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谢凤智、王庆发与被告王某2、王某1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谢凤智、王庆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凤智、王庆发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谢凤智、王庆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