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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南鸿物流有限公司、肖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南鸿物流有限公司,肖云生,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南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管家大村社区101室。法定代表人慕泉君,经理。被执行人肖云生,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西段大顺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西段大顺停车场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南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云生、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