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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4刑初76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11年8月1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田少华,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前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8时30分许,2016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尾随从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心支行走出的被害人董某某,行至第六小学门前公交站点时,被告人陈某某上前殴打被害人董某某,致被害人董某某倒地后,抢被害人的背包,因被害人董某某反抗大声并大声呼救,被告人陈某某抢劫未能得逞,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前科判决书等、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抢劫未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甲光审 判 员  周 刚人民陪审员  刘佳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