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薇与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薇,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彭薇,女,生于1987年12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法定代表人温长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薇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28执18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