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内蒙古金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吴福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昆劳仲字(2015)第71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劳仲字(2015)第7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琳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