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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与郭晶、宋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郭晶,宋丽梅,赵进,王鹏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453号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石家栏村。负责人:李玉海,该分理处主任。被告:郭晶,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被告:宋丽梅,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被告:赵进,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被告:王鹏丽,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与郭晶、宋丽梅、赵进、王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