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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辉与被执行人胡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胡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居民。被执行人:胡红亮,男,居民。本院在执行陈辉与被执行人胡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红亮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永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