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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辛集市新城镇董家屯村民委员会与张明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新城镇董家屯村民委员会,张明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232号原告:辛集市新城镇董家屯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074866—6。法定代表人:董署,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明岩,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市新城镇董家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明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集市新城镇董家屯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新城镇董家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辛集市新城镇董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房士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经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