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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平诉被告朱伟、杨云霞民间借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朱伟,杨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民初83号原告:张国平,男,1980年4月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本县。被告:朱伟,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本县。被告:杨云霞,女,汉族,定襄县人,现居本县。原告张国平诉被告朱伟、杨云霞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杨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被告朱伟向我借款5万元,月息2分,被告一直付息至2016年5月,此后再未结息,2016年8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朱伟最迟在3个月内连本带息还款56000元,如还不清被告自愿将西祥花园小区35号车库转让给原告,车库归原告所有,至今被告未还款也未交付车库,该借款系被告朱伟与杨云霞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用,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被告朱伟向原告借款,并打下借条,借条言明:今借到张国平人民币5万元整,月息1000元,借款人朱伟,保人邢向东。庭审中,原告称:借款后,被告未归还过本金,只是一直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24日。以上事实有卷宗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要求利息,借条中双方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云霞还款,并称其系被告朱伟妻子,借款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伟、杨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李山河审判员 陈玉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戎慧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