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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给斯与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给斯,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55号原告:田给斯,男,,蒙古族,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营业部员工,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1号楼(辽河路北段19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会,男,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东,男,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田给斯与被告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田给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给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给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田给斯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昕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