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给斯与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给斯,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55号原告:田给斯,男,,蒙古族,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营业部员工,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1号楼(辽河路北段19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会,男,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东,男,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田给斯与被告赤峰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田给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给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给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田给斯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昕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