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韩冬喜与郑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喜,郑云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4民初1752号原告:韩冬喜,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郑云生,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韩冬喜与被告郑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韩冬喜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冬喜负担。审判长靳伶斌人民陪审员刘震人民陪审员樊丽萍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