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致敏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致敏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3刑初574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致敏,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系潮州市潮安区凤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致敏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致敏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致敏任潮州市潮安区凤凰镇副镇长期间,分管该镇农业生产管理工作。2011年8月,在凤凰镇灿建养殖场负责人吴某1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过程中,被告人林致敏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11]1061号)文件的规定,对灿建养殖场实际生猪年出栏量进行认真核实,为该场出具“2010年生猪年出栏量2800头以上”的虚假证明,并将证明提交潮安县农业局、潮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上报,致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获得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凤凰镇灿建养殖场退回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致敏于2016年6月30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致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致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被告人林致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致敏担任原潮州市潮安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农林水工作。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于2011年8月向全省下发《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11]1061号)文件,通知全省各地组织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文件中对申报单位的生猪年出栏量等标准作了规定。2011年8月份,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的负责人吴某1为申报上述项目而联系凤凰镇人民政府领导,林致敏在镇领导的要求下,协助吴某1申报“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在申报项目过程中,林致敏明知灿建养殖场的生猪年出栏量未达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凤凰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为灿建养殖场出具内容为“2010年生猪年出栏量2800头以上”的不实证明,并将该份证明提交给原潮州市潮安县农业局、原潮州市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上报,致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获得该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凤凰镇灿建养殖场向财政部门退缴了款项人民币30万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凤凰镇灿建养殖场向财政部门退缴了款项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下发的《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证实上述二单位向全省下发文件,要注全省各地做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的申报工作;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申报条件,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及补助标准,报送程序及要求。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通知,证实经该局与市农业局协商,确定上报4个项目,其中包括潮安县1个项目(项目规模50万元),要求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尽快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农业局发布的公示,证实拟上报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做为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现予公示。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的《关于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证实该局对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认为“实施方案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环评合格,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潮安县农业局提交的《关于申报潮安县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的请示》及项目汇总表,证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潮安县拟上报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为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请中央投资50万元。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潮安县农业局出具的《关于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该局已收悉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附件材料收悉,同意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立项;项目建设规模是新购进母猪80头、改扩建2200平方米猪舍及配套设施,新建50立方米沼气池4个;资金来源是项目总投资145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50万元,企业自筹95万元;核准工程项目建设不采用招标方式。潮安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实该局已收悉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他材料,同意灿建养殖场为“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的设立补办环保手续。广东省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证实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农业局发布的《关于转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三批)的通知》及附件,证实根据省下达潮州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三批)160万元,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及投资情况;潮安县凤凰镇灿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总投资14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50万元,企业自有投资95万元。经被告人林致敏和证人林某1、吴某1、林某2、杨某1确认的凤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潮安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内容为“兹有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现有养殖规模存栏量1800头,年出栏量2800头以上”的证明文件;潮安县农业局在该证明写上“情况属实”并加盖该局公章;同时林某1指出该证明是其写的。潮州市潮安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潮州市潮安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文祠分所出具了内容为“经对该分所现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进行查对,尚未查到2010年度有关潮安凤凰镇灿建养殖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录”。潮安县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转下达2011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第三批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2012年度支出预算变动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与临时拨款通知书,证实该局下达2011年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50万元,专项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潮安县地方财政库款于2012年8月9日向潮安县凤凰镇财政所划款人民币40万元,于2012年12月19日向潮安县凤凰镇财政所划款人民币10万元。潮安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用款申批表、发票联、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定案表,证实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与潮安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养猪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潮安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出具了“灿建养殖场扩建改造工程”发票人民币40万元和10万元,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据此向财政局申请下拨款项人民币40万元和10万元。凤凰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潮安县财政局文件、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账以通知书、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回单)、委托书、发票联、收款收据,预算拨款凭证、临时拨款通知书,证实潮安县凤凰镇财政所于2012年8月17日收到预结算财政款项人民币40万元,受灿建养殖场委托将上述款项划给潮安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灿建养殖场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潮安县凤凰镇财政所于2012年12月24日收到预结算财政款项人民币10万元,受灿建养殖场委托将上述款项划给凤凰镇人民政府,凤凰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凤凰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1日在记账凭证中作现金支出,灿建养殖场出具收到凤凰镇人民政府款项人民币10万元的收款收据。潮州市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的个体工商房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平面图及位置图、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登记材料、场地租赁协议书、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证明凤凰镇灿建养殖场于2007年1月1日与凤凰镇东兴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东兴村委会的土地经营权(面积10.75亩);吴某1在2011年9月2日从潮安县农业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潮安县灿建养殖场于2011年4月2日从潮安县农业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提供的广东省2011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证实潮安县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建设项目”的情况,申请经费为50万元。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及中共凤凰镇委、凤凰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镇领导成员分工通知》,证实被告人林致敏于2004年4月至2011年10月任凤凰镇党委委员、凤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农林水工作。潮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凤凰镇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某编[2011]34号),证实凤凰镇机关主要职能,党政工作部门设置了7个办公室,其中农业办公室是镇政府综合管理本镇农业、林业、水某事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1年,我在凤凰镇东兴村经营的灿建养殖场占地面积3亩多,生猪年出栏数约900头左右。2011年7、8月,我得知中央有补助生猪养殖场的扩建资金项目,于是到凤凰镇长邱某1的办公室向他说灿建养殖场想申请该项目补助,想请镇政府帮助申报。邱某1听后叫分管农业的副镇长林致敏到他办公室,要求林致敏帮忙申报。我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后,和林致敏到潮安县发改局提交材料审查。几天后,林致敏跟我说要提供灿建养殖场的生猪出栏证明材料,因灿建养殖场没有向动监部门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生猪出栏数量远不达到申报标准,我就要求镇政府帮忙出具证明,林致敏同意出具证明,后将该证明送到潮安县农业局盖上公章,再将该证明送到潮安县发改局审查。2011年8月16日,林致敏跟我说发改局同意立项,后和我到发改局拿材料去制作申报书。在出具生猪年存栏量和出栏量的证明材料前,林致敏要求我提供相关的依据,但我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给林致敏。2011年灿建养殖场有进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我委托潮安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扩建项目。2012年,灿建养殖场收到上级拨付的款项50万元,并将该款支付给潮安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灿建养殖场没有建立相关的养殖档案和台账,平时生产经营也没有建专账管理。证人吴某2的证言:2011年,我公司在凤凰镇东兴村承包了灿建养殖场的猪舍、沼气池等配套工程建设,我和吴某1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至2012年6、7月完工。2012年8月份,吴某1申请补助资金后,上级部门将补助资金40万元拨付到我公司的账户,加上吴某1先前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共收到工程款50万元。在此期间,吴某1要求我开具发票,我有分别开具1张40万元和1张10万元的发票。证人林某3的证言:2007年,“阿灿”在东兴村开办灿建养殖场,该养殖场用地是“阿灿”经由村民文某辉向其他村民承租的。在经营过程中,“阿灿”还再通过文某辉向周围承租更多土地进行基建并扩大经营。证人文某1的证言:2010年我到灿建养殖场工作,当时养殖地的面积大约是3亩,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贩卖猪崽及非常少量的肉猪。2011年底,灿建养殖场进行改扩建工程,至2012年上半年改扩建工程完成。养殖场改扩建之前,生猪年出栏量约是900头,改扩建后,生猪年出栏量有所提高。灿建养殖场没有建立生产经营情况的台账或日志,凤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有对灿建养殖场进行巡查、监管,灿建养殖场也需要报送养殖档案材料给凤凰镇政府。证人林某4的证言:我任凤凰镇政府农办主任期间,辖区上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是灿建养殖场。凤凰镇政府农办主要是协助上级农业部门对养殖场进行巡查和监管,并做好防疫和疫情的预防工作、统计养殖场的生产规模。灿建养殖场的老板叫“阿灿”,我曾到灿建养殖场检查工作,养殖场规模较小,约占2、3亩地,主要业务是饲养种猪,肉猪销售很少,生猪年出栏量约几百头。该养殖场争取到专项资金后,有对养殖场进行改扩建,经营规模有扩大。灿建养殖场于2011年通过镇政府申请养殖场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50万元,“阿灿”有到凤凰镇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当时负责该项工作的是分管农办工作的副镇长林致敏,我没有参与该项工作。申报期间,灿建养殖场有到农办办理相关手续,但具体手续是找林致敏办理。在此期间,林致敏没有到农办了解灿建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情况。证人文某2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吴某2跟我说他在东兴村承包一个养殖场的改扩建工程,该工程需要制作一份定案书,定案书需要经办人签名,他让我帮忙签名。我因前在吴某2处工作过就帮忙在一份定案书上面签名,我没有到过该养殖场的改扩建工程的施工现场。证人韦某1的证言:凤凰镇辖区内只有吴某1开设的凤凰镇灿建养殖场有进行工商登记和动监检疫合格登记。2010年前,灿建养殖场生猪出栏时没有到动监文祠分所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2011年后才有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证人林某2的证言:凤凰镇只有灿建养殖场属于规模化的生猪养殖场,该养殖场于2008年左右向潮安县农业局登记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牧水产股有将灿建养殖场列入监管范围。凤凰镇政府的农办部门和文祠动监所负责对灿建养殖场的生产、动物防疫方面的指导和监管,畜牧水产股主要负责收集灿建养殖场的养殖数据。我们向镇政府发放调查表,由镇政府农办负责调查收集,并将调查所得的数据上报畜牧水产股。2008年,灿建养殖场申报动物防疫合格证期间,我有到灿建养殖场现场察看,养猪场的场地在东兴村,规模比较小,后来养猪场有扩大生产规模。灿建养殖场在2011年有申报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后来获得中央补助资金50万元。当时灿建养殖场是直接向潮安县发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在申报期间,我记得凤凰镇副镇长林致敏和灿建养殖场老板吴某1有拿一份关于灿建养殖场生猪年出栏量的证明到畜牧水产股要求帮忙盖印证实,我见该证明是由镇政府出具并盖有公章,经请示主管领导后,就在该证明上写“情况属实”并盖上农业局公章。证人杨某1的证言:潮安县凤凤凰镇灿建养殖场有申报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中央补助项目,后由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上报该项目。2011年8月,凤凰镇副镇长林致敏到我局说灿建养殖场要申报该项目,但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后来林致敏和局领导李某湖沟通后,局领导要求我帮忙指导灿建养殖场申报该项目。由于林致敏补送相关的申报材料缺少一份关于灿建养殖场生猪年出栏量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是补助项目的必备申报材料和项目的补助标准,我有要求林致敏尽快补齐材料,后林致敏送了一份凤凰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有加盖凤凰镇政府和县农业局的公章。事后,灿建养殖场成功申报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中央补助项目,获得了50万元的中央补助资金。证人林某1的证言:上述生猪年出栏量是我写的,当时是副镇长林致敏要求我写这张证明,我有电话向镇长邱某1汇报这件事,经他同意后,我帮林致敏写了该证明,并盖上凤凰镇政府的公章。当时我帮忙出具证明时,凤凰镇农办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林致敏口头跟我说是由农办提供这些数据的。证人邱某1的证言:2011年的一天,吴某1到我办公室反映说中央有扶持生猪企业的补助资金政策,请求政府协助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我听后认为有利于镇企业发展,就叫负责农业的副镇长林致敏到我办公室,要求林致敏帮吴某1完善相关的申报手续。后来,相关的申报工作由林致敏和吴某1去办理,事后灿建养殖场有申请到5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局也有拨划资金到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将资金交给灿建养殖场。申请期间,我记得林致敏向我说过按上级要求需提供生产规模的证明,吴某1要求凤凰镇政府帮忙出具证明,他问我是否可以办理,我要求林致敏去核实,如果规模达到要求就帮忙出证明。在出具证明前,我有交代林致敏核实,但林致敏是否有去核实就不清楚,他后来也没有跟我汇报,吴某1也没有向我汇报养殖场生产经营情况。被告人林致敏作出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凤凰镇财政所出具的收款收据、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缴款单,证实凤凰镇灿建养殖场在案发后已通过凤凰镇财政所退缴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到财政部门。被告人林致敏的身份及任职情况证明,检察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以及相关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致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不依法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致敏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有自首情节。经查,一、被告人林致敏在本案犯罪中,明知凤凰镇灿建养殖场的生猪年出栏量不符合申报要求,且该场无法提供生猪年出栏量的资料,仍利用其分管凤凰镇农林水工作的职务之便,为该场出具不实的生猪年出栏量证明,使该场得以通过申报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实系故意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而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林致敏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致敏犯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二、从检察机关的破案经过看,检察机关系经侦查掌握了被告人林致敏涉嫌犯罪的线索后,通知林致敏到案接受调查,林致敏才到检察机关接受审查并交代其犯罪事实,因林致敏并没有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鉴于在被告人林致敏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过程中,确存在其他相关责任部门未能认真履行审核工作职责等情况,造成本案国家利益损失后果的责任主体多重,系多因一果,且相应国家资金遭受损失的金额均已被全部追回,同时鉴于被告人林致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被告人林致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致敏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俊贤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人民陪审员 陈桂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