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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乔翠梅与吴敏军、吴欣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翠梅,吴敏军,吴欣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132号原告:乔翠梅,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乔翠梅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敏军,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吴欣欣,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庆欣,公司员工。原告乔翠梅诉被告吴敏军、吴欣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简称人保蚌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乔翠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敏军、吴欣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翠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敏军、吴欣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翠梅撤回对被告吴敏军、吴欣欣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