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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勇与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丁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袁勇,丁明,童丽,重庆市智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凯歌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916291。法定代表人:丁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勇,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光,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明,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丽,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智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升街124号A幢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7011P。法定代表人:丁明,经理。上诉人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勇、丁明、童丽、重庆市智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00元,减半收取836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拯审 判 员  向川代理审判员  钟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