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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振才、毛钦芳等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才,毛钦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794号原告:李振才,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告:毛钦芳,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喜超,河南省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3493983305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负责人:李文勉,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萧,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7年1月2日10时30分,赵阳驾驶豫R70**警号轻型普通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召县××镇××路段,与对方向行驶由李振才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毛钦芳)相碰,致使两车损坏,李振才、毛钦芳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振才、毛钦芳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召县××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705.08元。豫R70**警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才撤回了对赵阳的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如下协议:一、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共二原告李振才、毛钦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二原告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协议自2017年5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环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