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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兰兴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4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兴,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高逾斌,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兴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于2017年5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进、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兴及其辩护人高逾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兰兴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委会鲁西村自家诊所内,以治病为由强奸赵某。经鉴定,受害人赵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癫痫全面强直性发作,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对事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兴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提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兰兴辩称,她来医病是事实,当时我看她神智清楚,我喊她脱衣服她就脱了,我认为她是自愿的,没有造成事实,请求对我从轻处罚。辩护人高逾斌认为,被害人的描述没有看出明显违背妇女意志的内容存在,鉴定报告记载被害人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而不是完全没有性防卫能力,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不成立,请求依法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兰兴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委会鲁西村自家诊所内,以治病为由强奸赵某。经鉴定,受害人赵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癫痫全面强直性���作,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对事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2、被害人赵某陈述,我患有癫痈病,近几年每个月会发病一次,每次发病就是凡分钟的时间。因为我这病,政府还给我办了一个贰级精神类残疾证。孔祥仁是我妹婿,他报称我被人强奸着确有此事。前段时间我家人听说罗某有一个人治好了好多癫痈病,2016年11月1日下午,我母亲范某,4、妹婿孔某,4两人就带着我来到罗某一个村子里面找到一个医生,医生就带着我到一间房间里面做手术,在房间里面只有那男医生和我两个人在里面,我坐在房间的凳子上,那个医生就站在���身后用小刀刮我头上的头发,往我身上打针水。之后就在我头上和两边肩头处做手术,做手术的时候那个医生让我将衣服脱掉,我将衣服脱掉后只穿着乳罩,那个医生做完手术后将我头上和两边肩上的伤口用纱布包好。之后那个医生说我怀孕了,我说我离婚掉了,不可能怀孕,那个医生就说那样的男人要不成,我重新给你找一个,我没有说什么。那个医生又让我将衣服裤子都脱掉,他跟我好好做做,说后他就来将我的外裤和绒裤脱掉,接着他又让我将内裤脱掉,那个医生就将自己的白色长外衣、裤子、内裤脱掉,接着那个医生就来从我前面扑在我身上用他撒尿的东西插我下面(阴部),他插进去我下面几分钟后,他又让我起来睡(躺)在房间的一张床上,我躺在床上后,那个医生又扑在我身上用他撒尿的东西插了我下面两、三分钟,之后他就起来说手术做完了让��穿衣服,我就起床穿衣服,那个医生也穿他的衣服和裤子,我在穿衣服的时候他让我不要跟我妈妈和其他人说,我听后也没有说什么。那个医生就去将房间的门打开让我出去了,我穿好衣服就从房间里面出来了,出来后我就跟我母亲和我妹婿在一起了,当时天已经黑了,当天晚上我们三个人都住在那个医生家里,第二天(2016年11月2日)早上我们就回家了。当时我以为做手术就要跟那个医生发生关系(性关系),我回到家觉得我来看病么不应该发生这种事情,为这事我就感觉到心慌。昨天(2016年11月04日)我就跟我妈妈说我做手术时那个医生跟我发生关系的事情,我妈妈听后就告诉我妹婿,我妹婿听后就带着我们来报警了。我的圆形高领毛衣是那个医生拉着我的手袖我自己脱的,外裤和绒裤是那个医生来脱的,其它的都是那个医生告诉我自己脱掉的。我不愿意与那名��生发生性关系,我的衣服裤子都是那个医生让我脱或他来脱的,我当时以为做手术要跟那医生发生关系,我就没有反抗。来罗某做手术的前一天我病发作,精神不好。当时是12800元做手术,做了手术后都付了。时间有好几天了,还有我就是生病,现在记性不好了,我记不清当时是做了手术才发生性关系的,还是发生了性关系才做手术的。医生当时说我的病严重,要好好的给我看看,还给我号脉,我也想着把我的病医好,医生叫我脱衣服裤子,我就脱,当时我还说医我这个病还要脱裤子,当时我不脱裤子,医生说给要他帮我脱,后来我才把我裤子连同内裤脱了到脚掌处站着,那个医生就解开他的白大衣服扣子,也脱了裤子,把裤子脱到脚掌处,站着抱着我就用他的撒尿的东西来戳我的阴道,后来他叫我坐着,我就坐在凳子上,医生就扑着我,用他的撒尿的东西戳我的���道怕有两分钟左右,他就拿出来掉,就射精了,当时还有精子滴在我内裤上。医生说给我好好看病,我也就想着把我的病治好,医生叫我脱衣服裤子,我以为医我的病是要脱了衣服裤子的,他也脱了裤子来整我阴道,我以为医治我的病要做手术还要和医生发生性关系才可以治好。并且发生完关系后,医生还说等到扯线还要发生一次才可以。所以我没有叫,没有反抗,医生哄我是治病。我以前看过病,都是我家家人带我去的,我家人陪着我的,以前都是去正规医院去看的。医生没有说要怎么才能将我的病治好,就是说我的病严重,他给我好好看看,没有要咋个看。我想着要把我的病治好,医生说叫怎么做我就做了。3、证人证言:(1)证人孔某,4证实,我姐姐赵某从小就患有癫病病,经过打听,2016年11月01日15时许,我和我岳母范某,4两个人就带着我姐姐赵某来到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鲁西村兰兴家,将病情告知兰兴后,兰兴就说我姐姐需要做手术,之后兰兴就穿上白大褂带着我姐姐单独到他家一间房间里面做手术,他将房间门关着不让我们进去,我们就都在兰兴家客厅等着,他们进去房间两个多小时后,我姐姐就从房间出来了。之后兰兴从房间出来拿了一些药给我姐姐带回去吃,当时天已经黑了,我们就没有回去,我们当晚就住在兰兴家,我一个人住在兰兴家二楼一间房间,我岳母和我姐姐住在兰兴家一楼客厅边一间房间。第二天(2016年11月2日)早上8时许,我们就从兰兴家回红河了。昨天(2016年11月04日)17时许,我岳母跟我说我姐姐赵某去罗某看病的时候,被兰兴带去房间里面做手术的时候强奸着,我听后就非常气愤,我向赵某了解了一下情况后,今天(2016年11月5日)我和我岳母就带着我姐姐赵某来到你们这里报警了。(2)证人范某,4证实,我女儿赵某患有癫痫病,我们打听到罗某鲁西一个医生会医,2016年11月1日,我叫我小女婿孔某,4开车拉我们去罗某鲁西那家医,到后我们说了病情,那个男的听了后说了医病的价钱说要做手术,做手术只有那个男的和赵某可以在里面,我们在外面等,等了一阵天黑了,我们就在那家住,第二天会到个旧,后来赵某精神好点,她跟我说做手术时那个医生叫她把裤子脱掉和她发生性关系,我问她为什么不早说,她说她不好意思说,她以为怕是医生医病就要那个整。我和孔某,4说,孔某,4就带着赵某到罗某报案了。4、被告人兰兴供述及辩解,我平时主要在家里种地,我父亲传授了一些医术给我,我平时还帮人治治病。十多天前的一天下午14时许,赵某的母亲和赵某的妹婿带着赵某到我家找我帮赵某医治��痈病,她们到我家后我了解了一下赵某的病情,之后我就告诉赵某的家属,赵某的病情只是服药是不行的,赵某还必须要做一个手术。到16时许,我就带着赵某到我家住房一楼转角处的一间房间里间做手术,当时赵某的家属要跟着进去看我做手术,我没有让她们进去,我让她们在外面等着,我将房间门关好后房间里面就只剩下我和赵某两个人,我和赵泉扑发生着性关系。时间好像是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之前的过程我都和你们讲了,当时进到房间里面做手术时只有我和赵某在房间里面,在房间里面这个赵某就和我讲她离掉婚她男的不要她,平时也很少和男人发生性关系,后头她就在我家的手术室的沙发上把裤子脱了跨到膝盖这点,后头我也把我的裤子脱了跨到膝盖这点,后头赵某就站的起我也站的起,然后我就用我的阴茎插在赵某的阴道里面怕插了两三分钟就射精了,射精时我把阴茎拿出来射,然后精子还淋在赵某的内裤上,后头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赵某就坐在手术室的一个木椅子上我就和她做头部手术,从进手术室到出来怕有两个半小时左右,做完手术我们也就出来了。事先她妈说她6月份就离婚回家了,做手术中我看着女的肚子有点大,我就问她,你给是怀孕了,她说她离婚了怎么会怀疑她怀孕。当时她妈也说严重了,在来的路上还发病两次,下车时看着都是精神不正常,她妹夫倒车都眯着眼呆着不会动。当时我做了手术后,我又了解到她月经来了两个星期了,后来我说这个情况不怕得,既然这种情况么我给你好好看看,你把衣服裤子都脱掉,她就把衣服裤子脱掉,当时我叫她衣服不要脱光,她就把外衣脱了,脱了裤子到膝盖下,站着,我当时就脱了我的白大衣纽扣,脱了板泛早到脚掌处,我们两个站着,我就抱着那个女的,用我的阴茎插在那个女的阴道插了两分钟左右,我就射精了,我感觉我要射精时我就把我的阴茎拉出来射在体外,当时精子还滴在她内裤上,这个过程实际上是我带她进去做手术后,经先前了解和我观察,后来我又问那个女的了解了她的情况后,我才叫她脱衣裤的,她脱了衣裤后我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后,才给她做手术的。当时一时没想开,我她脱衣裤她就脱,我看她脱了我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也没事,她可能会认为是病的治疗需要,所以我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进手术室的时候我说的女的精神状态不正常,她妈说她在车上发病两次,下车时我也看了眼神呆。我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是在做手术之前,我了解了她的情况后,说给她好好看看,叫她脱衣服,她就脱衣服裤子的,发生了性关系后才做手术的。发生完关系么我也和她说不能说这个事。5、监控视频光碟1碟(调取兰兴家安装的监控视频),证实视频显示赵某与兰兴在手术前发生了性关系,赵某脱自己的裤子,兰兴也帮着脱。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的基本情况及现场位于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委会鲁西村兰兴家住宅内。7、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依法提取被害人赵某血液5毫升、玫瑰红色三角内裤一条,被告人兰兴血液5毫升,送鉴定中心作DNA鉴定。8、鉴定意见书:(1)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DNA)字[2016]115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赵某所穿内裤”上未检见精虫。(2)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11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赵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癫痫全面强直性发作,在与��人发生性关系时对事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9、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分别证实被告人兰兴出生年月日情况,犯罪时达刑事责任年龄且为成年人;涉嫌此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0、残疾人证书,证实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害人赵某颁发了残疾证,其为精神残疾二级。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兰兴被抓获到案的经过,属被动到案。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兴以治病为由,与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癫痫全面强直性发作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兰兴利用医患关系强奸妇女,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够承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兰兴辩称,她来医病是事实,当时我看她神智清楚,我喊她脱衣服她就脱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认为她是自愿的,没有造成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高逾斌认为被害人的描述没有看出明显违背妇女意志的内容存在,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认为鉴定报告记载被害人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而不是完全没有性防卫能力的意见予以采信,但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构成;认为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不成立,请求依法宣告其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